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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廳關于印發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現場檢查驗收督查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站 作者:admin 日期:2010/12/16 瀏覽次數:6030
四、現場檢查
(一)現場檢查實行組長負責制。在現場檢查前,應通知被檢查企業和企業所在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檢查組到達現場后,向被檢查企業介紹檢查組成員,說明檢查工作程序及有關事項,宣布檢查紀律,確認檢查范圍等。
(二)對同一轄區內企業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檢查,按以下規定抽查:
1、獸藥批發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數量以30%的比例抽查;
2、獸藥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數量小于或等于10家的,按照3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10家的,按15%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5家。
(三)檢查組應對照《海南省獸藥GSP檢查驗收評定標準》規定的內容,準確、全面地查驗企業相關情況,并逐條記錄。發現問題應認真核對,必要時可進行現場取證。
(四)檢查員對所負責的檢查項目進行記錄和匯總,檢查組根據檢查標準對現場檢查項目進行評定,并填寫“獸藥GSP檢查驗收評分表”。
(五)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及評定結果,由檢查組成員提出意見,檢查組組長擬定檢查驗收報告,提出檢查項目缺陷,并作出是否推薦該企業為獸藥GSP檢查驗收合格企業的結論。檢查驗收報告應當經檢查組成員全體通過。檢查組評定期間,被檢查企業應回避。
(六)檢查組向參加現場檢查工作的相關人員和被檢查企業有關人員通報檢查驗收情況,檢查組出具的檢查驗收報告由檢查組全體成員和被檢查企業負責人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七)被檢查企業對檢查結論如有異議,可向檢查組作出說明和解釋,必要時可重新核對。如有不能達成共識的問題,檢查組應做好記錄,經檢查組全體成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八)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組應在3日內將檢查驗收報告、相關資料及有關異議的記錄資料等裝袋貼封,上報被檢查驗收企業所在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審批,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15日內將通過獸藥GSP企業情況綜合上報海南省農業廳備案。
(九)省農業廳可視實際情況派員監督檢查驗收工作。企業所在地的市、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選派1—2名觀察員協助檢查組工作。
五、審批與公告
(一)企業所在地的市、縣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檢查組現場檢查報告,決定是否對被檢查驗收獸藥GSP企業發放《獸藥經營許可證》 。
(二)通過現場檢查驗收的獸藥GSP企業,應在5個工